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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昊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黄昊,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南昌市青云谱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昊想吸食毒品,遂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展示毒品照片,并告知刘某某650元人民币购买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个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刘某某答应后通过支付宝转账转650元人民币给黄昊,随后黄昊联系上线购买毒品,并将毒品交给刘某某,之后两人在刘某某家中(南昌县******公园***露**栋**单元**室)吸食毒品。

2020年6月1日中午13时许,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黄昊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黄昊找上线购得毒品后在解放西路沃尔玛门口交给刘某某,当日晚上20时许,刘某某又转账500元给黄昊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黄昊找上线购得毒品后交给刘某某,后二人共同吸食。

2020年6月4日12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150元给黄昊购买毒品,黄昊收取毒资后联系上线未果,在刘某某的要求下退回1150元。

2020年6月8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被告人黄昊购买毒品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黄昊微信转账670元给上线购买毒品,当日下午13时许,黄昊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洪城加油站附近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易给程某某。

2020年6月9日早上10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600元人民币给黄昊用于购买毒品供两人吸食,随后黄昊微信支付给上线550元购买毒品,黄昊拿到毒品后返回徐某某家(南昌市青山湖区**村**路**号**栋**单元**室)时,在单元楼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昊身上查获一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一粒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现场称重,上述毒品净重共计0.4克。经南昌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2、抓获经过、常驻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昊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6次向3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毒资共计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一次系贩卖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昊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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