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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昌奎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黄昌奎,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昌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昌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同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昌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昌奎至本市新北区**镇**园**幢**单元**室,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的家中,窃得放置在房间鞋柜上的“LV”牌拎包一只,价值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昌奎至本市新北区**镇**园**幢**单元**室内,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窃得卧室床尾包内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黄昌奎继续采取插片捅门锁的方式打开新北区**镇**园**幢**单元**室房门,在准备入室行窃时被户主张某某发现后逃离。

归案后,被告人黄昌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昌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认证报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汪丙艳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昌奎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昌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昌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昌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昌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婷

检察官助理:滑金旭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昌奎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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