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昌晓(别名“阿晓”),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22198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支路**分路**弄**号。2005年12月1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2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1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昌晓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0月8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6日古田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黄昌晓经与林某甲、黄某甲(均另案处理)共谋,多次先后结伙或单独至古田县城关、福州市仓山区等地,采取锡纸开锁或攀爬入户等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游某某、王某某、倪某某等人现金、金银首饰、烟酒等财物,数额共计123627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黄昌晓用于其他开支。具体是:
1.2019年1月12月4时许,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实施盗窃时,因被害人陈某甲发觉,遂逃离现场。
2.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盗走被害人游某某500元现金、卡西欧手表、金戒指、银手镯等财物。
3.2019年1月14日11 时许,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路**号**单元**室,盗走被害人陈某乙920元现金、首饰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333元。
4.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盗走被害人翁某某1.5斤银首饰。
5.2019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昌晓伙同林某甲、黄某甲驾车至福州市仓山区**大道**号**小区**区**号楼**号店面,盗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大理石摆件、木桦石、4盒茶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50元。
6.2019年1月31日晚或2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小区**单元**室,盗走被害人黄某乙2800元现金、2枚黄金戒指。
7.2019年1月底或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路**号**室,盗走被害人林某乙200元现金、黄金戒指、印章、纪念章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56元。
8.2019年2月春节前夕,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盗走被害人王某某16200元现金、首饰、茶叶、香烟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9166元。
9.2019年2月春节前夕,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盗走被害人雷某某黄金首饰、葡萄酒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960元。
10.2019年2月春节前夕,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盗走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5000元现金、相机、首饰、手机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879元。
11. 2019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昌晓到古田县**街道**路**支**号**室,盗走被害人倪某某首饰、相机、收藏品等财物。同月12日,黄昌晓欲再次进入倪某某住处行窃,在攀爬入户时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而未得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查扣到案的大理石摆件、刻有“林某乙”字样的印章、红葡萄酒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黄昌晓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林某甲、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昌晓供述和辩解。
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7.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8.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收集到案的监控视频。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黄昌晓在其居住的古田县**路**支路**分路**弄**号三层套房内,先后多次容留陈某己、林某甲、包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同年3月5日,被告人黄昌晓在其住处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己、林某甲、包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昌晓供述和辩解。
4.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昌晓又先后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黄昌晓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昌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余延冠
检察官助理:陈凯杰
附:
1.被告人黄昌晓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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