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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昌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昌鸿,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都江堰市**村**组。201810月11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1日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2日以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2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以王某甲(在逃)、苏某某、王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核心组织、领导的“REC黄金树”传销组织,对外宣称通过网络注册投资“REC黄金树项目”(又名:美国大麻种植项目),能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投资金额比例享受静态收益和发展新会员加入享受动态收益等模式,快速获取高额回报。在国内多省、市开展培训讲课、组织人员赴柬埔寨暹粒考察“REC黄金树”项目吸纳会员。该组织通过“REC黄金树”网站已登记在线会员为推荐人,为新会员注册、激活账号,由推荐人完成新会员在网站平台内的区域安置,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传销体系。截止2019年3月19日,“REC黄金树”网站平台注册账号达170345个,发展会员涉及四川省荥经县、成都市周边、北京市等全国多个省、市、区、县,总涉案资金达6亿余元,该传销组织层级最高达158层级。期间,该传销组织为逃避司法打击,通过非法收购杨某某、何某某、王某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贩卖的银行卡用作公司收款、走账账户进行非法获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黄昌鸿系属“REC黄金树”四川片区团队负责人王某乙下属团队“黄总团队”领导人员。2019年1月12日黄昌鸿刑满释放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继续接受“REC黄金树”传销组织王某乙等人安排担任该团队领导人员,领导下属团队领导人员彭某某(已判刑,下线会员最高层级达94层、下线会员总人数2340人)发展下线人员,并通过夏某某(另案处理)操作“REC黄金树”账号实施平台虚拟币拨付、转卖等工作,非法获利40.3244万元。

2019年4月11日,黄昌鸿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黄昌鸿已全部退缴上述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鸿领导传销人员以投资“REC黄金树”获取高额回报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投资相关钱款方式加入传销活动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及为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提供帮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在“REC黄金树”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为组织的运行、发展起到扩大作用,是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7册,散页证据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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