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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昌龙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70

被告人黄昌龙,男性, 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3406021970********,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昌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市场浴池北徐州**造纸厂车棚,盗窃刘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7元。

2、2019年10月一天,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未来城小区,盗窃郝加仁的一辆红色艾玛牌电动自行车。

3、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乐园门口,盗窃周晓亮的一辆黑色欧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

4、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路窝地铁站东400米路边,盗窃赵某甲的一辆银灰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0元。

5、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盗窃赵某乙的一辆灰色淮海牌带棚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445元。

6、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新河浴室门口,盗窃李海洋的一辆红色艾玛牌电动自行车。

7、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桃花源里小区南门路边,盗窃李玉凤的一辆绿色显威牌电动二轮车。

8、201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路窝地铁站**网架厂门口车棚,盗窃宋某某的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

9、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路窝地铁站门口,盗窃杜某某的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

10、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海南山小区工地售楼处附近,盗窃王某某的一组电动车电瓶电瓶。

11、201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南望菜市场公交站台附近,盗窃唐某某的一组超威牌电动车电瓶。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49元。

12、2019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东路口(月亮湾石头大屏幕下),盗窃丁某某的一组电动车电瓶。

1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南望菜市场公交站台附近,盗窃一组天能牌48V12 A电动自行车电瓶。经鉴定,该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等陈述;

4.价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昌龙曾因故意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黄昌龙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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