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昌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市场浴池北徐州**造纸厂车棚,盗窃刘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7元。
2、2019年10月一天,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未来城小区,盗窃郝加仁的一辆红色艾玛牌电动自行车。
3、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乐园门口,盗窃周晓亮的一辆黑色欧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
4、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路窝地铁站东400米路边,盗窃赵某甲的一辆银灰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0元。
5、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盗窃赵某乙的一辆灰色淮海牌带棚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445元。
6、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新河浴室门口,盗窃李海洋的一辆红色艾玛牌电动自行车。
7、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桃花源里小区南门路边,盗窃李玉凤的一辆绿色显威牌电动二轮车。
8、201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路窝地铁站**网架厂门口车棚,盗窃宋某某的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
9、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路窝地铁站门口,盗窃杜某某的一组电动自行车电瓶。
10、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海玥南山小区工地售楼处附近,盗窃王某某的一组电动车电瓶电瓶。
11、201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南望菜市场公交站台附近,盗窃唐某某的一组超威牌电动车电瓶。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49元。
12、2019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东路口(月亮湾石头大屏幕下),盗窃丁某某的一组电动车电瓶。
1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昌龙至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南望菜市场公交站台附近,盗窃一组天能牌48V12 A电动自行车电瓶。经鉴定,该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等陈述;
4.价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昌龙曾因故意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卓
附:
1.被告人黄昌龙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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