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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明东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450号

被告人黄明东,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村,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明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明东在万宁市****村委会**村的一条公路处,收取黄某甲购买毒品的200元,并约黄某甲过一会儿到村里黄某乙家老宅拿毒品。约22时10分,被告人黄明东在黄某乙家老宅将4小包毒品交给黄某甲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黄明东贩卖给黄某甲的4包毒品可疑物品。经称量并抽样送检,4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0.2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黄明东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明东是毒品再犯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明东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涉案手机壹部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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