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黄明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8********,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3日被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 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 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由桦甸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桦甸市**街**,将被害人由某某放在自家箱货车副驾驶的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六千七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及证明;3辨认笔录及照片;4、照片;5、说明;6、户籍信息;
二、被害人由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杨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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