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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明环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明环,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8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楼**房出租屋。2019年6月3日因盗窃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因盗窃狗只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明环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明环因为盗窃服刑期满出来后,身上的钱花光,在2019年9月25日到2019年10月21日期间4次驾驶一辆粤J35****的女装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高明区和肇庆市高要区内以投毒的方式盗窃狗只。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黄明环驾驶女装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高明区**镇**大道处发现一只灰黑色土狗,用预先准备好的有老鼠药(剧毒)的烧鸭块扔给该土狗吃,该土狗吃后便倒在地上,黄明环将该土狗捡起来装在蛇皮袋内放在摩托车踏板上将该土狗盗走。

2、2019年10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黄明环驾驶女装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高明区**镇**村牌坊附近发现一只黑色土狗,用预先准备好的有老鼠药(剧毒)的烧鸭块扔给该土狗吃,但该土狗吃后没有倒下而是钻进去一个大门有铁闸的饭店内,黄明环未能成功盗窃该狗只。

3、2019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黄明环驾驶女装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高明区**大道**市场一手机店门口发现一只黄色土狗,用预先准备好的有老鼠药(剧毒)的烧鸭块扔给该土狗吃,但该土狗吃后没有倒下而是走入了村,于是黄明环跟在土狗后面约一百多米后看到该土狗倒在地下,后黄明环将该土狗捡起来装在蛇皮袋内放在摩托车踏板上将该土狗盗走。

4、2019年10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黄明环驾驶女装摩托车窜到肇庆市高要**河堤上发现一只土狗,用预先准备好的有老鼠药(剧毒)的烧鸭块扔给该土狗吃,该土狗吃后便倒在地上,黄明环将该土狗捡起来装在蛇皮袋内放在摩托车踏板上继续寻找狗只偷,接着黄明环就在**河堤上用同样手法共盗得七只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4.00元)。在其驾车返回中山住址的过程中,民警在佛山市高明区**泵站附近抓获嫌疑人黄明环,并从车上当场搜获已经被毒死的狗只七只以及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明环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被告人黄明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其龙

2020年3月5日

附:

1. 被告人黄明环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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