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明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明鑫在溆浦县大江口镇新汽车站福美新城公路边,帮助郭利刚(绰号“老六”,在逃)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向某某贩卖1个毒品海洛因包子。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明鑫主动到溆浦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谢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明鑫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鑫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在共同犯罪中,黄明鑫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乔海平
附:
1.被告人黄明鑫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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