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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明雄、莫伯园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黄明雄,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伯园,外号“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0********,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2年6月7日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明雄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莫伯园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12月4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期间,被告人黄明雄先后多次邀约被告人莫伯园、刘某某(不起诉)、曹某某(不起诉)等人组织数十人分别在凤凰县**镇**村张某某私人住宅、凤凰县**镇**村**路安置房、凤凰县**镇**村唐某某私人住宅、凤凰县**镇**村黄某某经营的**茶厂内开设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的场所。赌博开始前,黄明雄与受其邀约的坐庄人员约定,每门坐庄人员必须携带5万元以上的现金;赌博中,黄明雄分别安排杨某甲(行政处罚)按庄家满档下庄所赢金额或者庄家通杀金额的百分之十进行抽水,安排张某某(行政处罚)、杨某乙(行政处罚)等人在赌场外望风放哨;赌博结束后,由黄明雄与坐门子的人一起清点当晚抽头渔利数额。若当晚黄明雄参与坐庄,则将渔利数额扣除场地费、人工费、烟、饮料等支出后平均分给四家坐门子的人;若黄明雄当晚未参与坐庄,则将渔利数额分成五份,四个门子及黄明雄各占一份,赌场场地费、人员劳务费、烟、饮料等费用由黄明雄从其所占份额中予以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明雄组织人员在凤凰县**镇**村张某某私人住宅开设赌场,由杨某甲负责在场内抽水,张某某与其人员在外望风放哨。当晚,黄明雄占一门坐庄,除四家坐庄人员外,场内尚有十余人在旁“飘叶”。赌博结束后,经清点抽头渔利数额达4万余元,黄明雄分得8000余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明雄邀约被告人莫伯园、刘某某、曹某某等人在凤凰县**镇**村杨某乙安置房开设赌场,由杨某甲负责在场内抽水,杨某乙与其人员在外望风放哨。黄明雄、莫伯园各占一门坐庄,刘某某与曹某某合占一门坐庄,除四家坐庄人员外,场内尚有十余人在旁飘叶。赌博结束后,经清点抽头渔利数额达5万余元,黄明雄、莫伯园各分得12000余元,刘某某与曹某某一起分得12000余元。

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明雄邀约被告人莫伯园、刘某某、曹某某等人在凤凰县**镇**村唐某某私人住宅开设赌场,由杨某甲负责在场内抽水,杨某乙与其人员在外望风放哨。黄明雄、莫伯园各占一门坐庄,刘某某与曹某某合占一门坐庄,除四家坐庄人员外,场内尚有十余人在旁飘叶。赌博结束后,经清点抽头渔利数额达3万余元,黄明雄、莫伯园各分得6000余元,刘某某与曹某某一起分得6000余元。

4、2020年5月13日22时许,黄明雄伙同罗某某、刘某某、莫伯园、欧某某等人组织邀约二十余名赌博人员在凤凰县**镇**村黄某某的**茶厂板房一楼办公室赌博,杨某甲在赌场内抽水,张某某、杨某乙等人在赌场外望风放哨。在赌博过程中,刘某某、曹某某、罗某某、欧某某等人被民警查获,黄明雄逃脱。

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明雄在浙江省宁波市**区小巷接到**路**公寓**幢**室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仓分局小港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莫伯园经凤凰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11月16日,同案人刘某某、曹某某各上交违法所得12000元;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莫伯园上交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黄明雄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湖南凤凰县**商业银行金融流水清单、凤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黄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明雄、莫伯园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湖南省吉首监狱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明雄、莫伯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数额累计达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伯园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有预谋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明雄系组织邀约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莫伯园受邀约帮助黄明雄开设赌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明雄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莫伯园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7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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