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黄昕,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团**幢**室。曾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鸿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少春,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春妹,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昕、刘鸿川、杨少春、郭春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昕伙同刘鸿川、杨少春、郭春妹通过“微信”软件组建群名“心牛牛心(图案)”赌博群,通过发送“**大厅”游戏的房间号至赌博群供群内成员池某某、孙某某、林某某等人以“牛牛”、“炸金花”形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被告人黄昕、刘鸿川、杨少春、郭春妹收取最大赢家头薪后再转账给大赢家。经统计,涉案赌博群在上述赌博期间累计赌资金额达人民币61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昕经手赌资金额达219万余元,被告人刘鸿川经手赌资金额达187万余元,被告人杨少春经手赌资金额达124万余元,被告人郭春妹经手赌资金额达81万余元。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黄昕、刘鸿川、杨少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郭春妹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X手机四部;
2.书证: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孙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昕、刘鸿川、杨少春、郭春妹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赌博开房分数结算截图、“心牛牛心”赌博微信群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昕、刘鸿川、杨少春、郭春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昕、刘鸿川、杨少春、郭春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宇翔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昕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630****、1835878****;被告人刘鸿川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885****;被告人杨少春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879****;被告人郭春妹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6006****;
2.案卷材料叁册;
3.光盘叁张;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肆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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