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春华,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2018年5月21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春华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春华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网认识。
2019年11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黄春华的朋友林某某到黄春华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家中过生日,当晚被告人黄春华因被害人杨某某添加男性朋友的微信而生气,后又因看到杨某某的微信收到男性信息而勃然大怒殴打杨某某,杨某某的面部及手脚多处被黄春华殴打致淤青。期间,黄春华拿刀威胁杨某某,逼问杨某某跟几个男人发生过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杨某某趁黄春华不注意的时候用嘴型让林某某报警,林某某因害怕且手机不在身边而没有报警,后杨某某对黄春华产生恐惧,只能按照黄春华的吩咐去活动。2019年11月27日早上9时许,杨某某向林某某表示要离开,但林某某害怕黄春华会有过激举动只好独自离开。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黄春华提出离开,但黄春华威胁杨某某不让其离开。杨某某被威胁后因惧怕再被黄春华殴打,只能待在黄春华家中。
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春华以给被害人杨某某去福州购买手机为由单独离开**家中,临走时被告人黄春华将家中铁门反锁。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某确认被告人黄春华已经离开后,从黄春华家的围墙翻墙逃离并报警。经鉴定,杨某某外伤致左眼部挫伤、右侧鼻骨骨折,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民警到被告人黄春华位于马尾**的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身检查笔录、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公(海边)行罚决字[2017]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5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春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榕马公鉴[2020]4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现场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春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春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