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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春欣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春欣,男,199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场****花苑****室,曾于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10月10日,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春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春欣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春欣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黄春欣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高某某谈恋爱,多次以无手机使用、回国买机票、买衣服和燕窝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物,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1,173元及一部IPHONE XS MAX 256G 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2元)。

被告人黄春欣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020年12月4日,黄春欣家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黄春欣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购机发票,证实被骗经过和具体数额。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涉案数额。

4.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5. 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及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春欣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黄春欣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春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春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春欣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春欣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倩

检察官助理:钱君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黄春欣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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