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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显东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黄显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建立街**栋**。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2016年12月1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3日被释放并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监视居住;后脱逃;于2020年9月19日被抓获,并于同日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显东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显东于2019年3月的一天,在本溪市明山区**文化中心附近一房屋内,容留尚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于2019年6月3日,在本溪市平山区建立街**栋其住处,容留尚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6月16日,在相同地点,容留尚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黄显东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等级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显东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显东、证人尚某某相互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显东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显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显东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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