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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显云交通肇事、贩卖毒品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显云,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街**号;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28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显云涉嫌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交通肇事罪:

    2020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显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RKK****小型轿车,沿346省道由连州市**镇方向往连州市区方向行驶至连州市**镇**村路段49公里 400米路段时,与行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显云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黄显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黄显云驾驶肇事车辆到连州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主动投案。

2.贩卖毒品罪:

    2019年4月25日,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黄显云向赖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毒品“开心水”(忘忧草)5200元,其中3600元以微信二维码扫码的方式收取,另1600元以人民币现金收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显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又为了非法牟利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显云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聚众斗殴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霓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显云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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