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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晓东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黄晓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7年3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3月21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4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东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晓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5时31分许,被告人黄晓东无证驾驶闽******黑色现代小轿车在南安市**镇**路****小区门口倒车时,碰撞郑某某停在路边的闽******小车后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林某某向南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南安市**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某接110指挥中心转警后带领辅警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驾驶闽*****警警车出警现场处理,后前往南安市**镇**村**准备传唤被告人黄晓东。这时,站在**村**路口查看闽******黑色现代小轿车受损情况的被告人黄晓东看见警车后立即打开闽******黑色现代小轿车驾驶室车门进入驾驶室启动车子,民警张某某随即指示辅警黄某甲驾驶闽*****警警车斜停在闽******黑色现代小轿车车头前方,并打开副驾驶室车门下车准备盘问被告人黄晓东。被告人黄晓东在看到警车车门打开、民警下车的情况下,仍驾驶闽******黑色现代小轿车起步前行冲撞警车后迅速逃离现场,致使警车副驾驶室车门位置严重受损。

案发后,被告人黄晓东已赔偿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615元,已赔偿郑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郑某某谅解。

2020年3月18日,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闽*****警警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550元。

2020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晓东在王某某、黄某丙的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警情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明、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信息查询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巡逻安排表、谅解书、出警经过说明、车辆驾驶证(郑某某提供)、车辆行驶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晓东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东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晓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晓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晓东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晓东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晓东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秀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晓东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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