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813号
被告人黄晓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世炯,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海彬,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3********,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股东,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晓霞,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鑫,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晖,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商务总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镇**社区**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俞梅,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立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部门负责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坊**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明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杭州*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项目组长,住杭州市江干区**家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金外荣,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海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5********,汉族,中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催部负责人,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利生、沈莹颖,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河晨,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人员,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绪华,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鄱湖,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2000********,汉族,中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人员,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晓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2********,汉族,高中文化,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闫呈飞,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人员,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文晖,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佳,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人员,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佩,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枫,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明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3********,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等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湾湾,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诗瑶,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5********,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商务工作人员,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昊,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5********,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鲁勇,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鈄江梅,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人员,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玉稣,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人员,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人员,住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金明飞,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人员、催收人员,住江西省上饶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审人员,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敏,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柏广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91********,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催、三催部负责人,住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豪,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少闻,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94********,汉族,高中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人员,住杭州市西湖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惜丹,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俊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人员,住河南省商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方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学良,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人员,住安徽省凤台县****村**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吉民、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93********,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统计人员,住浙江省浦江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统计人员,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金晓晖、朱晓龙,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3********,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住江西省赣州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统计人员,住江西省上犹县**镇**大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晔,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统计人员,住江西省进贤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万生,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吉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统计人员,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姚建成,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谢立东、周明华、宋海龙、王河晨、宋鄱湖、黄晓飞、闫呈飞、谢佳、何明辉、徐诗瑶、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董某甲、唐某某、柏广知、孙少闻、周俊伟、郭学良、张某甲、郭某某、喻某某、俞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晖、俞某甲、刘某某、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将被告人黄晓城等26人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将郑晖等4人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对上述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谢立东、张某甲、徐诗瑶、郭某某、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胡某甲等人在杭州*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从事“现金贷”等相关业务。2017年6月,杭州*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成立,其中被告人黄晓城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占股30%,被告人肖海彬作为监事,占股20%,“*丙”公司占股35%,杭州*丁分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股15%。“*甲”公司招募被告人郑晖等人开展“现金贷”推广业务。2018年年初,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经商量后,由被告人肖海彬带队,与被告人谢立东、张某甲、徐诗瑶和黄某甲(另案处理)前往宁波市学习“苹果贷”运行模式。考察学习后,“*甲”公司开始测试、运行“苹果贷”业务。期间,“*丙”公司解散,被告人谢立东、张某甲、徐诗瑶、郭某某、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胡某甲等人转入“*甲”公司,“*甲”公司又先后招募被告人何明辉、柏广知、宋海龙、王河晨、孙少闻、刘某某、董某甲、闫呈飞、郭学良、谢佳、宋鄱湖、俞某乙、周俊伟、喻某某、俞某甲、唐某某等人。2018年4月27日“*甲”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变更登记,被告人黄晓城占股72%,被告人肖海彬占股20%,被告人郑晖占股5%,黄某甲占股3%。上述被告人在明知“*甲”公司“苹果贷”业务运行模式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晓城负责“苹果贷”财务;被告人肖海彬负责“苹果贷”业务具体运营;被告人谢立东作为信审部门负责人(后期为运营部门负责人)和被告人刘昊、钭江梅、周玉稣、唐某某、俞某甲(兼职一催工作)、徐诗瑶负责首借,被告人董某甲负责首借、打款,被告人谢佳负责复借;被告人宋海龙作为一催部门负责人和被告人王河晨、闫呈飞、宋鄱湖等人负责到期提醒;被告人柏广知作为二催、三催部门负责人和被告人孙少闻、郭学良、周俊伟等人负责对逾期客户催收;被告人郑晖负责推广“苹果贷业务”等,被告人郭某某负责“苹果贷”业务推广渠道的数据统计等;被告人张某甲、俞某乙、喻某某、胡某甲负责“苹果贷”业务放款、收款等业务数据统计等,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苹果贷”客户还款核对、财务结算等。此外,在明知“苹果贷”业务运行模式的情况下,黄某乙(另案处理)将其实际控制的杭州钱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网贷平台软件售卖给“*甲”公司,并由杭州钱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被告人周明华等人为“*甲”公司“苹果贷”平台软件提供技术维护;被告人黄晓飞、何明辉(也从事过一催工作)、宋海龙等人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作为“*甲”公司“苹果贷”业务放款、收款账户。至此建立了以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作案模式为,通过乙方网贷推广平台,以网络链接、电话等方式推广“苹果贷”业务,吸引苹果手机用户注册个人信息,后由信审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客户联系,将包含根据客户手机型号对应1000-2000元不等的借款额度,到账金额为扣除借款额度25%的手续费,借款周期为7天(可续期),需更换苹果ID账号等为内容的图片发送给客户,客户同意并绑定“*甲”公司提供的苹果ID账户后,由信审人员在扣除25%借款金额后予以放款。借款到期当天,由催收人员进行到期提醒还款,客户需要续偿还借款额度金额,若客户无法偿还,需支付25%借款额度作为续期费,可续期7天。借款逾期后,由催收人员通过打爆电话、远程设置警报蜂鸣声、锁机(抹机)等方式向借款人及其亲友施压,迫使借款人及其亲友支付虚构的手续费、违约金、逾期费等。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向1万余人次借款人及其家属骗取或索取钱款。具体如下:
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郑晖、谢立东诈骗既遂合计9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140万余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150万余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1.8万余元。被告人周明华诈骗既遂合计6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10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10万余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1万余元。被告人宋海龙诈骗既遂合计5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7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7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5千余元。被告人王河晨诈骗既遂合计3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3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4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1千余元。被告人宋鄱湖诈骗既遂合计3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2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3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1千余元。被告人黄晓飞诈骗既遂合计3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2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5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5千余元。被告人闫呈飞诈骗既遂合计2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1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3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1千余元。被告人谢佳诈骗既遂合计1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1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1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4百余元。被告人何明辉诈骗既遂合计10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3万余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5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6千余元。徐诗瑶诈骗既遂合计8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1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1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2千余元。被告人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诈骗既遂合计7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1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1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1千余元。被告人董某甲诈骗既遂合计4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10余万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5万余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6百余元。被告人俞某甲诈骗既遂合计2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3万余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3万余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3百余元。被告人唐某某诈骗既遂合计10余万元,诈骗未遂合计5万余元;敲诈勒索既遂合计1万余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2百余元。被告人柏广知敲诈勒索既遂合计15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1.8万余元。被告人孙少闻敲诈勒索既遂合计4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3千余元。被告人周俊伟敲诈勒索既遂合计30余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4千余元。被告人郭学良敲诈勒索既遂合计19万余元,敲诈勒索未遂合计3千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期间分得诈骗赃款8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期间分得诈骗赃款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期间分得诈骗赃款2.6万余元;被告人胡某甲参与期间分得诈骗赃款1.9万余元;被告人喻某某参与期间分得诈骗赃款1.8万余元;被告人俞某乙参与期间分得诈骗赃款1.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宋鄱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章程、入会申请表、入会通知书、年终奖台账、银行流水、微信群信息及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锁机照片、物流信息、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扣押照片)、人口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通话记录、微信截图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曾某某、黄某甲、张某乙、金某某、王某甲、徐某甲、楚某某、汪某甲、冯某某、胡某乙、杨某某、郑某某、孙某甲、罗某某、赵某甲、王某乙、孙某乙、臧某某、蒋某某、王某丙、陈某甲、袁某某、陈某乙、叶某某、钟某某、胡某丙、何某某、李某甲、王某丁、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赵某乙、王某戊、程某某、费某某、吕某甲、洪某某、徐某丙、阮某某、汪某乙、陈某丙、施某某、瞿某某、李某乙、廖某某、陈某丁、吕某乙、沈某甲、周某某、沈某乙、王某己、姜某某、莫某某、王某庚、江某某、倪某某、董某乙、汤某某、胡某丁、徐某丁、王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郑晖、谢立东、周明华、宋海龙、王河晨、宋鄱湖、黄晓飞、闫呈飞、谢佳、何明辉、徐诗瑶、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董某甲、俞某甲、唐某某、柏广知、孙少闻、周俊伟、郭学良、张某甲、郭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喻某某、俞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爱花花打款记录1.12》Excel表格、银行流水、提取视频、检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郑晖、谢立东、周明华、宋海龙、王河晨、宋鄱湖、黄晓飞、闫呈飞、谢佳、何明辉、徐诗瑶、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董某甲、俞某甲、唐某某等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郑晖、谢立东、周明华、宋海龙、王河晨、宋鄱湖、黄晓飞、闫呈飞、谢佳、何明辉、徐诗瑶、刘昊、钭江梅、周玉稣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甲、俞某甲、唐某某数额巨大;又结伙采用软暴力等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郑晖、谢立东、宋海龙、王河晨、黄晓飞、何明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宋鄱湖、闫呈飞、谢佳、徐诗瑶、刘昊、钭江梅、周玉稣、周明华数额巨大,被告人董某甲、俞某甲、唐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郑晖、谢立东、周明华、宋海龙、王河晨、宋鄱湖、黄晓飞、闫呈飞、谢佳、何明辉、徐诗瑶、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董某甲、俞某甲、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郑晖、谢立东、周明华、宋海龙、王河晨、宋鄱湖、黄晓飞、闫呈飞、谢佳、何明辉、徐诗瑶、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董某甲、俞某甲、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宋鄱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柏广知、孙少闻、周俊伟、郭学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软暴力等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柏广知、孙少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俊伟、郭学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柏广知、孙少闻、周俊伟、郭学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喻某某、俞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胡某甲、喻某某、俞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喻某某、俞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晓城、肖海彬、郑晖、谢立东、周明华、宋海龙、王河晨、宋鄱湖、黄晓飞、闫呈飞、谢佳、何明辉、徐诗瑶、刘昊、钭江梅、周玉稣、董某甲、俞某甲、唐某某、柏广知、孙少闻、周俊伟、郭学良、张某甲、郭某某、刘某某、胡某甲、喻某某、俞某乙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拾壹册、检察卷伍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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