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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晓峰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晓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5月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4月7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吸毒人员古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晓峰,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其购买2克冰毒。黄晓峰答应后,通过微信收取古某某1000元毒资,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当日18时许,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夹江县**小区**栋**单元**楼楼道处将前往交易的黄晓峰当场抓获,现场从黄晓峰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五包,麻古疑似物一包。经称量,毒品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2.29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10克。随后,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对黄晓峰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卧室飘窗台上一棕色指甲刀盒内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四包,麻古疑似物一包,经称量,毒品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1.12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11克。在飘窗台上查获电子称一部,一印有“Samsung”等字样的盒子内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1.69克。在靠飘窗台床头柜上层抽屉内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8.15克。在床头柜后查获吸毒工具“壶壶”一个。

经鉴定:在黄晓峰身上以及住宅卧室内查获的十三包毒品疑似物中,除在飘窗台上一印有“Samsung”等字样盒子内查获的一包净重为1.69克的冰毒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外,其余十二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峰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1.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晓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晓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黄晓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晓峰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4册,光盘7张,附页材料14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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