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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晓忠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黄晓忠,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住宅区**组团****室。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11月13日、2017年2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忠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晓忠至本区海坦广场后巷,见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浙C9****黑色宝马轿车右前车窗未关,便上半身钻进车内从副驾驶座储物箱钱包内窃取港币1100元、人民币100元、澳门币140元(俗称葡币)、美元100元,折合人民币共1921.12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晓忠居所处查获上述人民币100元、港币10元,另外被告人黄晓忠退出港币20元,该些钱款均已发还被害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港币、人民币;

2.书证: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汇率表、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证人叶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晓忠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照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晓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晓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秀娟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晓忠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壹份共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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