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黄晓蓓,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非吸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5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肖某甲(已判)注册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室,法定代表人肖某甲。2015年,肖某乙(在逃)成立了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肖某乙。 2016年2月,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肖某甲。2016年,赵某某注册成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肖某甲为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甲运营下设立高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黄晓蓓、任某某、陈某某五个分部。
被告人黄晓蓓系成都**科技有限公司“黄晓蓓分部”负责人。2015年,黄晓蓓按照肖某甲的安排,销售“**通”(代金券)、“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会员(代金券)”,**智能终端项目,每月向投资人支付1.8%至3%不等的利息。黄晓蓓收取客户投资款后,按照肖某甲的安排,给客户发放利息,并按照肖某甲的要求进行转账,资金情况由肖某甲调付。2015年5月左右,因部分投资人无法按期收到利息,黄晓蓓按照肖某甲的要求让投资人将认购的**和**通会员卡销售合同转为全柜科技有限公司内股股份,并向投资人发放《股权代持证说明》。股权证中载明:投资人为委托人,黄晓蓓为代持人和经纪人。
经鉴定:黄晓蓓个人涉及的报案人数41人,涉案金额6,668,000.00元,已收款项869,900.00元。其中:经纪人与代持人均显示为黄晓蓓的涉案金额240,000.00元;仅代持人显示为黄晓蓓的涉案金额6,428,000.00元。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晓蓓被警方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黄晓蓓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丽莉
2019年6月20日
书记员 蒲 涛
附:
1.被告人黄晓蓓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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