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黄晓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乡**村)。2009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2日18时许,关某甲(已起诉)因其胞弟关某乙被方某某打伤,找其亲属张某甲(已起诉)帮助索要医疗费。张某甲让关某甲将方某某约至其时任**队长的工作单位黑龙江省延寿县**镇**街**号**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其并将此事告诉了恶势力首要分子“**集团”实际控制人韩某甲(已起诉)。后关某甲、方某某来**酒店,张某甲带二人到该酒店七楼韩某甲办公室,韩某甲让方某某给付关某乙医疗费,方某某遂给被告人黄晓辉打电话找其帮忙,在此过程中张某甲接过电话与黄晓辉发生争吵,并约其来**酒店。黄晓辉纠集黄某乙、吴某某(均已起诉)等人赶到**酒店,韩某甲让张某甲叫黄晓辉上酒店七楼其办公室,黄晓辉拒绝上楼,张某甲纠集该酒店员工张某乙及关某甲找来的蔡某某(均已起诉)与其一同下楼,在酒店门前张某甲与黄晓辉见面,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黄某乙持铁锤上前击打张某甲头、胸部,吴某某双手持刀砍张某甲左肩部一刀,张某甲将黄晓辉拽入酒店旁边胡同,伙同酒店保安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殴打黄晓辉,其持木棒击打黄晓辉头面部。张某乙、蔡某某均持木制雪铲跟随张某甲进入胡同。此时,韩某甲带领马某某(已起诉)及保安等人也进入胡同,韩某甲对黄某乙辱骂,上前朝其眼部击打一拳,并指使其他人对黄某乙进行殴打,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殴打黄某乙,其又从蔡某某手中拿来雪铲朝黄某乙头部击打数下。黄晓辉、黄某乙均被殴打至意识丧失,韩某甲指使他人将二人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黄某乙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张某甲左肩胛部裂创构成轻伤二级;黄晓辉鼻骨多发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黄晓辉于2019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存款凭条、霍某某、黄某乙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延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延寿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情况说明、延寿县公安局制作案发现场平面图、李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账户明细、**酒店现金日记账、和解协议、马某某、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出具的收条、被告人黄晓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刘某某、张某丙、霍某某、韩某乙、尚某某、衣某某、方某某、关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晓辉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韩某甲、张某甲、马某某、蔡某某、张某乙、吴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延寿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延寿县公安局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辉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晓辉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