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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晖诈骗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黄晖,曾用名“黄佳培”,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山**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做药、购买药企原始股、开发票结账、资金周转等事实,隐瞒自身负债累累的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930000余元,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2月,被告人黄晖虚构入股修正药业的理由,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

2.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开发票结账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22669元。

3.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开发票结账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黄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1000余元。

4.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黄某丙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54400元。

5.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入股、开发票结账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封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81000余元。

6.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黄某丁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15406元。

7.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开发票结账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755700元。

8.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投资公司、开发票结账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共计838820元。

9.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的理由,陆续从被害人肖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0000元。

10.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晖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借为名,陆续从被害人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48000元。

11.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晖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借为名,陆续从被害人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9200元。

12.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等理由,陆续从对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63115元。

13.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90700元。

14.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向他人放贷等理由,以借为名,从被害人韩某某、南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0元,后还款人民币911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58900元。

15.2014年9月,被告人黄晖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以借为名,从被害人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76000元,后还款人民币114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62000元。

16.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晖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借为名,陆续从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80000元。

17.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晖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借为名,陆续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79910元。

18.2015年4月,被告人黄晖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药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人民币80000元。

19.2017年6月,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欧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51000元。

20.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开发票结账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姜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5300元。

21.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晖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

22.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开发票结账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柴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30000余元。

23.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晖虚构投资做药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260元。

24.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晖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经营药品需要资金周转、开发票结账等理由,以借为名,陆续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陈某乙、孙某某、杜某某、施某某、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马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封某某、黄某丁、吴某某、张某甲、肖某某、屠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南某某、沈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张某乙、欧某某、姜某某、徐某某、柴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晖的供述、辩解;

5.海盐县公安局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丁、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30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斌

检察官助理:王佳辉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晖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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