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2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路宿舍。1992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199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6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12月5日;2009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1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路**大厦**商寓**室,采用自带螺丝批将玻璃窗拆下入内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2元)。同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726号门前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显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承亮
检察官助理 谢学基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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