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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朝忠、张俊等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黄朝忠,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3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俊,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5年6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附**号。2014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20日社区矫正期限届满。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朝忠、张俊、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朝忠酒后前往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街118号的“钰凤足浴”消费,与“钰凤足浴”员工谢某某产生言语冲突,遂心生怨恨,随即给被告人刘某某通电话,表示自己在“钰凤足浴”受气,要求刘某某召集兄弟伙前往“钰凤足浴”向谢某某讨要说法。数分钟后被告人张俊、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等人先后赶到“钰凤足浴”门口与黄朝忠汇合。后被告人张俊到旁边五金店购置木棒数根,分发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及自己每人一根,后被告人张俊、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六人冲入“钰凤足浴”,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三人持棒壮威,被告人张俊、吴某某、郑某某三人持续棒击谢某某,致谢某某左手臂粉碎性骨折。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朝忠、张俊于2020年5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民警挡获,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经被告人黄朝忠电话通知于2020年5月19日到案接受调查,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朝忠、张俊、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朝忠、张俊、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朝忠、张俊、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的刑事责任。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朝忠、张俊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朝忠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朝忠、张俊系坦白,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余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峰

2020年9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黄朝忠、张俊、吴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现羁押

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余某某现取保候审

(廖某某:1309634****   余某某:1878226****)

2.公安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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