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黄未名(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未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9日,被告人黄未名伙同黄**(已判决)到南安市**镇**街**号楼下,盗走叶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本田牌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30元)。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未名伙同“阿东”(另案处理)到南安市**镇**超市停车场,盗走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7元)。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泉州市**租房抓获被告人黄未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未名及同案犯黄**的供述和辩解;
4、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未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未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承奎
检察官助理:郑少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未名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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