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黄本书,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号**号,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本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4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黄本书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镇马场新发加油站加油时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对方报警将其查获。经鉴定,黄本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本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本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本书在拘役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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