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黄本德,绰号“黄方”,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民警从曲靖监狱解回会泽县看守所羁押。被告人黄本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本德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黄本德、祝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等人在会泽县城振兴街一餐馆吃饭喝酒,饭后祝某某、黄本德等人在会泽公园内与贺某某(不满十六周岁)、郭某某、朱某某、樊某某、罗某某(四人已判)等人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后祝某某等人互相邀约了二十余人开着四五辆车并带着木棒、钢管等工具(其中黄本德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越野车载人),并电话联系贺某某等人斗殴,到会泽县宝云街道土城村驰宏大道附近找贺某某未果,途中遇到公安的巡逻警车,祝某某、黄本德等人被吓了四散离开。祝某某再次与贺某某电话邀约斗殴,黄本德驾车载人到会泽县**路云海酒楼旁,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后罗某某驾车拉着贺某某、朱某某、郭某某、樊某某等人携刀、钢管到现场,对黄本德停在人行道上的黑色越野车尾部冲撞后下车对龙某某、张某某等人追打,后又对车进行打砸。经鉴定:龙某某、张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黄本德被撞砸车辆损失的价值6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饶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本德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本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本德的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本德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会泽县人民法院原判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加能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本德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7张。卷外材料四份(祝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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