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朵雨,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6********,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队,现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街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富,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5********,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初中肄业,杭州湾新区****车业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社****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栋**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浙江省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朵雨、刘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朵雨、刘富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黄朵雨在与被告人刘富以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假借与被害人沈某某谈恋爱之名,以各种理由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富骗取沈某某人民币共计162440.12元(其中:现金给付1.5万元,通过沈某某手机wxid_co9atp********昵称“空气缺氧”微信号转账和发红包给黄朵雨手机w189********昵称“朵朵”微信号支付147440.12元),所骗钱财除5000元被刘富拿走外,其余均被黄朵雨挥霍(其中2万余元用于为刘富购买衣服、鞋子、电瓶车及归还信用卡借支等)。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9月16日至9月26日,被告人黄朵雨以租房买东西、做手术住院等为由,陆续骗取沈某某人民币共计7600元(均通过手机微信转账);
2.2019年9月26日至10月3日,被告人黄朵雨以还高利贷为由陆续骗取沈某某人民币共计3.3万元(付现金1.5万元,其余均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其中,2019年 9月27日在景德镇市区浙江路附近一农业银行取款机处,黄朵雨伙同被告人刘富,由刘富假扮向黄朵雨放高利贷人员骗得沈某某从农业银行取款机中取出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刘富得钱后谎称黄朵雨仍欠其2万元高利贷,后离开现场并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
3.2019年10月12日、13日,被告人黄朵雨以订婚需要彩礼为由骗取沈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均通过手机微信转账);
4.2019年11月4日、5日,被告人黄朵雨以订婚需要买黄金首饰、衣物为由骗取沈某某人民币共计5万元(均通过手机微信转账);
5.2019年11月 6日,被告人黄朵雨以还信用卡欠款为由骗取沈某某人民币共计2.71万元(均通过手机微信转账);
6.2019年10月3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黄朵雨以谈恋爱需要用钱等为由,陆续骗取沈某某人民币共计4740.12元(均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或发红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黄朵雨身份证照片及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朵雨、刘富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朵雨、刘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朵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与他人谈恋爱之名,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想的方法,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2440.1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富伙同被告人黄朵雨骗取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朵雨、刘富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朵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喆
检察官助理:刘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4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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