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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李鹏、孙洪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黄李鹏,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14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洪,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10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李鹏、孙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黄李鹏去到博罗县**镇**村**巷**号,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玲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2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缴回。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李鹏、孙洪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镇**路**号,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油光玫瑰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2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缴回。

2019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黄李鹏、孙洪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镇**路**号,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0元)盗走。同日8时许,黄李鹏、孙洪再次去到**镇**路594号侧门,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的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64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李鹏、孙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李鹏、孙洪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孙洪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陈翠君

2020514

附件:

    1.被告人黄李鹏、孙洪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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