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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杨、徐德平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徐德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德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6日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杨,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黄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德平黄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4月03日 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德平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徐德平来到本区城东乡**小区东门附近,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汤某某的仓库窃得工字钢11840公斤,其中第一次盗窃工字钢6320公斤,第二次盗窃工字钢4220公斤,第三次盗窃工字钢1300公斤,在实施第四次盗窃行为时被当场发现。经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工字钢价值人民币33152元。

被告人徐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徐德平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文书、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汤某某陈述;

3.证人高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徐德平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杨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杨在本区城东乡、仇桥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两起,窃得旧空调、废铁、铝合金等物。经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及铝合金价值人民币117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杨来到本区城东乡**小区西门,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的门面房内,窃得铝合金100公斤,废铁200公斤。经鉴定,被盗废铁及铝合金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杨来到本区仇桥镇工业园区,进入被害人杜某某的仓库,对废品回收人员谎称空调是老板让其处理,将仓库内空调卖掉。经鉴定,被盗旧空调价值人民币10365元。

被告人黄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黄杨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文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陈述;

3.证人祁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杨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杨、徐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德平、黄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德平、黄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德平、黄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加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德平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黄杨现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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