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黄杨,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初,被告人黄杨在成都市新都区北新大道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杨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竹友香段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杨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爱灯堡灯饰城附近路边,以赊账的方式向龙某某贩卖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4.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黄杨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上海中优国际广场,以4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杨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爱灯堡灯饰城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6.2020年9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黄杨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金地三期16栋2单元101号房,以500元的价格向汪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杨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金龙社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杨向他人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杨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 王春雷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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