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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杰锋强奸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杰锋(曾用名黄赞超),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路**号**厂区宿舍,住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3年10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杰锋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杰锋酒后回到海口市秀英区**小区,在小区电动车棚遇见小区环卫工被害人邓某某,遂萌生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的邪念,随后以有纸箱出售为由将邓某某骗上该小区**栋**单元**房自家房间。二人进入房间后,黄杰锋将房门锁上并拉上窗帘,邓某某发觉情况不对欲离开房间时,黄杰锋将邓某某推倒压在床上,强行脱下邓某某的裤子,邓某某挣扎摆脱未果,当场遭到黄杰锋奸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到案经过、治疗申请单、门诊病历等书证上;2.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杰锋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杰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杰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杰锋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杰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杰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德照

书 记 员:刘  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杰锋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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