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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检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黄林,男,汉族,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7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村**栋**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2月29日被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日被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4日被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23日被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 年12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6日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黄林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控制的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向安徽**贸易有限公司、淮北**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涉案价税合计22381296.56元,税额3251983.48元,均已认证抵扣。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黄林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等人控制的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安徽**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价税合计19684332.56元,税额2860117元,均已认证抵扣。

2、2015年9月,被告人黄林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等人控制的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淮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19024元,税额220712.83元,均已认证抵扣。

3、2016年2月,被告人黄林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控制的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60060元,税额52316.4元,均已认证抵扣。

4、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林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控制的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濉溪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7880元,税额118837.25元,均已认证抵扣。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黄林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林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仍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林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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