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黄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林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自被害单位重庆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牌照号为渝A9****的黑色帕萨特汽车一辆,随即于同日将该车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熊某某。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黄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自被害单位重庆**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处,租赁牌照号为渝AG****的黑色途昂汽车一辆,随即于同日将该车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郑某某。
2019年8月,被告人黄林以销售抵押车辆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83000元。
被告人黄林于2019年10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车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协议、收条、转账截图、《债权转让协议》、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林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林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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