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98号
被告人黄林谷,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栋**。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林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上午9时某某, 被告人黄林谷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壹心壹公交车站后一个日用商品店内,趁被害人唐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其放于店内收银台上的小米牌Redmi K30Pro手机一部,后在大坪轻轨站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27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黄林谷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路附1号斟品老酒坊内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林谷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唐天意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林谷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林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林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林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林谷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林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军
检察官助理:张琳
2020年12月2日
附:
1. 被告人黄林谷(电话:1599891****)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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