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黄枚女,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枚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枚女多次向吸毒人员郑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被告人黄枚女与吸毒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确定交易时间和地点后,用现金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
2019年8月14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枚女并从被告人处依法扣押了两包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和一小段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之后取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枚女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慧浓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枚女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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