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黄果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9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果彬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1 月 11日 12时许,被告人黄果彬到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黄某甲家吃饭喝酒。酒后黄某甲等人到**村委会**村黄某乙家中客厅休息,准备下午去摘槟榔,黄果彬也跟了过去。约14时许,黄果彬返回黄某乙家中,看见没人便走进卧室,撬开衣柜的一个抽屉,偷走人民币10700元。2020年11月27日黄果彬被民警抓获。2020年11月30日黄果彬亲属退赔人民币1万元给黄某乙,取得黄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丙、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果彬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以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果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果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人民币10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果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果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果彬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果彬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果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朝东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果彬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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