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43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安公局执行。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4127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安公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宾馆588房、**酒店638房、**宾馆702房等地开设赌场,采取“搬点点”比牌面大小的方式招揽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6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两人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于某某拘役三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臣
2020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1376267****;于某某:1839732****)。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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