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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孙某勤、马某佳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办事处**驾校院内。2006年因赌博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500元,2014年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勤,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孙某勤、马某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犯罪嫌疑人黄某、孙某勤、马某佳在蒙城县**镇**村北(小沟北)可耕地上进行挖塘采沙,并将所采沙子销售。经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黄某、孙某勤等人造成该14.54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三被告家人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了复耕,并积极对被破坏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户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等;

3.证人张某某、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孙某勤、马某佳的供述与辩解;

5.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及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手机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孙某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出资在农用地上挖塘、采沙、卖沙,造成14.5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马某佳受雇明知在农用地上采沙、卖沙违法,仍积极参与,被告人黄某、孙某勤、马某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了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起诉至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东林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孙某勤、马某佳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手机数据U盘一个。

4.黄某、孙某勤、马某佳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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