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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岑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甲,乳名某甲、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册亨县*****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住册亨县**街道******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某甲,乳名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4********,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岑某甲(乳名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册亨县**楼镇***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丙,乳名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乡**村**组,现住册亨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乳名某己),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现住册亨县**楼街道***园**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乳名某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8********,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现住册亨县***区**号**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岑某乙(乳名某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3********,布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现住册亨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乙(乳名某任),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现住册亨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罗某、岑某甲、韦某甲、黎某某、梁某某、岑某乙、韦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16日、17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晚,邓某某、温某某等人到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找陈某某协商工程款事宜,双方因而发生争吵。陈某某叫被告人黄某来册欣商城2栋接其,期间被告人罗某、黄某、岑某甲、梁某某、岑某乙、黎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陆续赶到现场。后黄某等人与邓某某、温某某发生口角,邓某某使用手机录像时被抢,邓某某便抓住黄某头发辫子,双方随即发生打斗,黄某、罗某等8人将邓某某、温某某打伤。2019年12月26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因外力致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韦某乙在册亨县纳福大道政务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5日至12日期间,册亨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罗某、岑某甲、韦某甲、黎某某、梁某某、岑某乙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温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罗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罗某、岑某甲、韦某甲、黎某某、梁某某、岑某乙、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罗某、岑某甲、韦某甲、黎某某、梁某某、岑某乙、韦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罗某、岑某甲、韦某甲、黎某某、梁某某、岑某乙、韦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朝进

                                           检察官助理  胡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册亨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现住册亨县**镇**村**组;被告人岑某甲现住册亨县**楼镇**新区**栋**号;被告人韦某甲现住册亨县**街道**栋**单元**;被告人黎某某现住册亨县**楼街道**花园**栋**;被告人梁某某现住册亨县**新区**号**栋**单元**;被告人岑某乙现住册亨县**街道**栋**单元**;被告人韦某乙现住册亨县**街道**栋**单元**。

2.案卷材料五册,起诉书四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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