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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崔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武清区**镇**街**排**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路**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同案人高某某(另案处理)租赁越南芒街市**赌场*楼****厅并改名为“**彩筹**厅”,并召集同案人梁某某、闵某某(2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崔某某、黄某某筹备“**彩筹**厅”开业、运营事宜。其中高某某负责全面统筹,梁某某负责协调**厅的具体布置、接待、财务、人事等各项事务并向高某某汇报。崔某某负责**厅财务工作,监督**厅出入账记录、赌客出码登记、赌客盈亏结算以及**厅盈亏结算;黄某某担任**厅**,负责**厅**管理、对接账房、赌台、监管**厅荷官赔付筹码、**厅公关接待等工作。

同年12月29日**彩筹**厅开业,高某某召集了张某某、孙某、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0人参加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5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航班信息、出入境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黄某某、同案人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辩解;

4.辨认笔录;

5.手机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黄某某帮助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崔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某、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8卷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复印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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