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AF电子股权"为由,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投资7700元一股9-12个月后返回3.4万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眉山市彭山区的社会不特定公众杨某某等26人吸收资金约100万元,杨某某等人在参与集资时扣除了部分推荐奖后将余款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80多万元转给张某某后,由张某某将款项转给了AF授权的十堰六氏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田某某(另案处理)。
案发以前通过奖励形式由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账号转款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4余万元。2018年9月17日黄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归还了集资参与人84万余元,取得了26名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明细、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田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集资参与人杨某某、包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AF公司投资宣传资料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归还吸收资金并取得谅解,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萍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黄某某联系电话1398136****,张某某联系电话1897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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