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黄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戊,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丁一家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门口因邻里间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的丈夫被害人黄某丙闻声赶到,用手朝黄某丁脸部击打一下,黄某丁随即出拳还击黄某丙面部及上半身致其受伤。被害人李某某上前抓挠被告人黄某丁,黄某丁弟弟即被告人黄某戊见状上前将李某某拉开,并徒手击打被害人李某某上半身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丙左侧第2、3、4、6肋骨折,骨痂生成,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左侧第5、6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戊、黄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与被害人黄某丙、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向黄某丙、李某某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证言;
被害人黄某丙、李某某陈述;
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供述与辩解;
伤情检验鉴定书二份;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报警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均判处拘役5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朝馨
检察官助理:林艳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077****),被告人黄某戊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50400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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