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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丁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黄某戊,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为被告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丁在大田县**镇**村**号家中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大田县省道217线由建设镇往三明方向行驶,当晚20时57分许行驶至大田县**镇屠宰场路口路段时车辆失控,造成黄某丁倒地后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晚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接路人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黄某丁的酒精含量为308mg/100ml。随后,黄某丁被公安民警带至大田县民生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丁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1.52mg/100ml。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丁驾驶的无牌二轮车属两轮普通摩托车范畴。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丁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4日,大田县公安局书面传唤被告人黄某丁,黄某丁拒不到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丁在大田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前科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复印件、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盗抢信息查询截图、村委会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复印件、病历材料等、法律援助公函、律师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周某某、杜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照片、抽血照片、截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小东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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