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瑞金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得知瑞金****项目正在公开招标,于是黄某向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胡某和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廖某某借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招投标,胡某、廖某某征得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后向黄某提供了公司的CA数字证书。之后黄某分别利用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的CA数字证书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报名参与投标瑞金****项目,并支付了三家公司的保证金共计20.4万元(每家公司6.8万元)。报名投标后,黄某统一安排其公司员工在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以上三个公司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并安排其公司员工钟某、周某某、刘某分别代表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现场开标。
2018年3月29日,瑞金****项目在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436075.74元。2018年4月26日,黄某代表江西省****有限公司与该项目的业主单位瑞金市教育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3436075.74元。2018年9月份黄某在合同期限内完工并顺利通过验收,获利6万元。2019年5月15日,黄某退缴该项目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钟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联系多家公司串通投标瑞金****项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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