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5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路**站口。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路**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黄某乙、朱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钟某甲和张某某夫妇、黄某甲和朱某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畜牧、防疫等政府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采用独立经营、共享屠宰场地和工具的方式在博罗县杨村镇水华寨村内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并将屠宰好的猪肉运送到博罗县**镇**市场各自经营的猪肉档口进行销售。同时,黄某甲聘请被告人黄某乙在屠宰场内协助其宰杀生猪。2020年1月18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屠宰场内抓获黄某乙、朱某某和张某某,并现场查获待宰生猪35头、已屠宰好的猪肉827斤,经鉴定,上述生猪和猪肉共计价值人民币134914元。2020年3月5日,黄某甲和钟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朱某某、张某某、黄某乙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钟某甲、朱某某、张某某、黄某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叶照威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779****;保证人黄某丙,联系方式:1581199****;
被告人钟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1985****;保证人聂某某,联系方式:1350220****;
被告人黄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198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65279****;
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289****;保证人邱某某,联系方式:1800304****;
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285****;保证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81028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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