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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乙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艺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沿洪岱路从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市第五医院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西边村方向,行驶至角美镇中骏四季阳光小区路段,摩托车前侧与路右隔离花台处的反光立柱发生碰撞后摔倒,造成被告人黄某乙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5mg/100mL。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E*****号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思佳

检察官助理  黄丹妍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5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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