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五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郑某某(2008年1月20日出生)在龙海市**镇**村***黄某某的家里与黄某某一起做作业。期间,被告人黄某乙(黄某某的哥哥)与郑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某乙殴打郑某某致其受伤。
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乙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宣告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凤华
检察员:郑敏茹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手机1526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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