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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乙非法采矿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黄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广东中山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向珠海市金湾区捐建**公园、金湾**学校填土工程并成立**项目部负责**公园等项目建设。2014年5月,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加快公益事业建设、提高白藤河临时水道通航能力为由,由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甲(已起诉)安排其弟何某乙(已起诉)向政府申请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获得珠海市航道事务中心批准并多次延期疏浚时间。(珠航道许字2014**号,有效期为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1月13日;珠航道许字2015**号,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珠航道许字2017**号,有效期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底,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加快航空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大门口水道航道通航能力为由,安排何某乙负责向政府申请临时疏浚大门口水道航道,并获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大门口水道航道疏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

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上述疏浚许可证后,在长达4年多时间里,先后与李某甲(已判决)、区某某(已起诉)、杨某某、陈某丁、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定,由他们组建了六支采砂船队共200余条采砂船,以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及大门口水道航道的名义在金湾对出海域和磨刀门海域等水域进行采砂活动。但实际上,李某甲、区某某等船队超越许可证疏浚航道范围及在未取得疏浚许可证或疏浚证到期后仍然组织被告人黄某乙等人的船只在白藤河水道、三沙、四沙、大门口水道、蚝排口、磨刀门水道等海域非法开采海砂,然后将采得海砂运往金湾区三号闸码头、定家湾码头,通过泵船管道将海砂泵至**产业园**围填造地项目、金湾**学校、**项目一期、**项目二期、**中心项目、**路项目、**别墅区等多个工地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根据采砂船抽取海砂距离远近和海砂质量以每立方9.5元至13.5元的价格和船队长结算采砂费用,然后船队长再根据事先的约定和船主结算采砂费用。

自2017年5月16日起,被告人黄某乙驾驶粤清远货甲****船挂靠李某甲船队采砂。李某甲船队在组织船队非法开采海砂过程中,为躲避海事、边防、渔政等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李某甲及其雇请的管理人员赖某某、黄某甲对船队进行采砂任务编排,通过建立李某甲采砂船队微信群组织、安排被告人黄某乙等人的采砂船到指定海域采砂,并将渔政、边防、海事等监管部门执法监管动态发至采砂船队微信群,及时通知被告人黄某乙等人驾驶的采砂船躲避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查处,并为采砂船主编制统一的口径应对执法检查。

1.2017年5月16日至7月12日,在未取得合法采砂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乙驾驶粤清远货甲****船挂靠李某甲船队在白藤河水道和三沙、四沙海域以及蚝排口等金湾对开海域进行非法采砂。

2.2017年底至2018年4月17日,在未取得合法采砂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乙驾驶粤清远货甲****船挂靠李某甲船队在白藤河水道和三沙、四沙海域以及蚝排口等水道非法开采海砂。

2018年10月29日,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对扣押的涉案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票据进行审计。经审查,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乙驾驶粤清远货甲****船非法采砂4262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43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资料、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航道通告、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工商登记资料、中标、施工合同、证明、发票、罚款通知书、砂料检验报告、航道现场监管记录簿、船舶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区某某、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郭某甲、何某丁、容某某、詹某某、伍某某、郭某乙、叶某某、卢某乙、姚某某、周某乙、林某甲、甘某某、陈某戍、林某乙、何某己、程某某、龙某某、何某庚、廖某某、李某丙、黄某丁、蒋某某、黎某某、周某丙、王某某、梁某乙、刘某某、李某丁、李某戍、陈某乙、何某丙、李某己、段某某、苏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海砂价格认定结论、检测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黄某乙等人手机、电脑主机的笔录、黄某乙等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赖某某、黄某乙等人手机提取的微信记录、**项目部电脑主机提取的数据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挖海砂,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智慧、李闽粤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拾柒册,光盘玖张,硬盘壹个。

3.物证手机、电脑等均存放于金湾公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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