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家住利州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某驾驶川H8****小型轿车,由广元市城区向昭化区**镇方向行驶,20时20分行驶至212国道824Km+300m处(**园),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怀抱其女吴某雅)撞倒,造成该车车辆受损,被害人吴某受伤及吴某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吴某雅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轻重伤检验鉴定:被害人吴某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川H8****小型轿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川H8****小型轿车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川H8****小型轿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介于75Km/h-76km/h之间。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吴某雅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件、调取的相关书证,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轻伤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其川H8****小型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其女朋友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自首情节;被害人提出谅解,赔偿积极。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毅
检察官助理:刘彦君
2020年7月23日
附:1、起诉书正、副本捌份;
2、案件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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